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2年7月1日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为招用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3年。   2、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于2012年7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   3、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于2012年1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按规定在本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主创业就业管理。   4、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2009年1月1日起初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对2011年1月1日后贷款的,按照个体经营5万元、创办企业且吸纳就业5人以下10万元,吸纳就业 5人以上2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度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进行贴息,贴息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且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职业培训工种和等级,结合培训后就业情况,按最高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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