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9-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减轻职工租房经济负担,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与上一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限额。

第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婚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提供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第六条 对伪造合同、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向职工单位通报,追回骗提资金,取消职工本人及配偶二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施行。管理中心2008826日印发的《关于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洪房公【200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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