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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比分网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18 09:51   审核人:

                                                                      江服校字[20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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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采购工作,保证工程项目与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和费用,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提高采购物资质量和资金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院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由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相关技术鉴定部门为固定成员,物资申购部门(或项目建设部门)为非固定成员,组成招标采购小组。

(一)招标小组主要职责有:

1、全面负责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筛选选定供应商和评标工作,审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2、决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招标小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有:

1、采购部门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3)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4)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5)负责归口范围内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2、财务部门:1)接受招标报名,发放招标采购文件;2)收取保证金,办理项目报名,财务结算;3)参加校内招标采购,最终验收等工作;

3、监察部门:1)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2)了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3)对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4物资申购部门、相关技术鉴定部门:1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2)协同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3)协同采购部门负责组织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4)负责项目的实施。

采购具体招标组织单位:

1、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和招标等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及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项目的招标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3、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学院经营性房屋租赁、水电暖材料、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教材的采购招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5、图书的采购招标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招标前,由招标组织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计划、要求拟草有关招标文件,其计划、方案上报校委会或采购招标小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标信息在学院外网发布,采购部门负责采集供应商信息资源,相关部门也可提供供应商信息资源,以形成竞价机制,确保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供应商信息资源必须认真筛选,拟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质保体系完善,招标人认同的厂家。对多次参加投标,报价持续偏高的厂家,逐步由新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代参与投标竞价。

第三章 招标采购原则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有三家及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遵循同质低价、同价质优的选择标准。

第十三条 遵循及时、适用、合理、节约原则。由各物资需求部门,提供物资采购申请,提供拟采购物资的具体明细和质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等。

第四章 招标采购范围及立项审批程序与限额

第十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范围主要有: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类、家具类、图书类、教材类、后勤保障类。

(一)基本建设项目: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二)设备物资类:指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大宗物资以及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等;

(三)家具类: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家具类货物;

(四)图书类: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图书类;

(五)教材类:指批量采购学生用教材类;

(六)后勤保障类:指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

第十五条 凡拟进行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由学院各部门须填写《请购单(设备、家具类等)》,通过分管部门领导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

当年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在上年度第四季度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在年度预算下达后新增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报学院立项。

报告必须包括所采购物资的主要性能要求、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立项的审批与限额。

()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前的采购项目立项报告,由学院在审批年度经费预算时一并进行审批。

() 招标采购立项的审批与限额:

1、采购申请5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

2、采购申请5万元以上(5)的项目,由院长或院委会研究决定后审批。

()因特殊原因供教学、科研急需使用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报院长审批;

()总价(含批量总价)在3万之上的大宗采购项目(含基建设施设备、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图书、办公用品等必须进行招标采购。金额不足3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予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的招标主要采用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时间等;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要求、评标标准以及合同样本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单位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方应标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人提前通知投标人)。

第三十条 开标前,要确定评标组成员,该成员在开标前要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三家,如少于三家,应予废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间截止后,监标人宣读招标纪律,由学院监察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唱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各负其责:

(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无违纪情况;同时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情况;

(二)财务部门负责投标报价的审核;负责监督整个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

(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各投标人的应标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

(四)技术鉴定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投标文件的技术与商务部分的应答,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并对评标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在打分表上打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各投标商得分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填写《开标、评标和定标情况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招标结束,中标结果要在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中标方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七日后,与招标方进行合同签订事宜。如30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变更中标结果。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合同分技术合同与商务合同两部分,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合同的签署,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商务合同的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商所做的其他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付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的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行为的;

(二)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院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院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七条 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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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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